您正在访问的位置:首页>资讯 > 黄金期货

诚志股份:大股东减持股份不再适用预披露规定

编辑:民品导购网 发布于2025-09-04 21:08
导读: 证券之星消息 诚志股份 000990 07月24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 贵司大股东金信卓华4月23号公司已减持完毕 减持后的股份比例为5 77 在这之后未进行任何预减持...

证券之星消息,诚志股份(000990)07月24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贵司大股东金信卓华4月23号公司已减持完毕,减持后的股份比例为5.77%。在这之后未进行任何预减持公告,为什么在7月2号的时候又突然公告其股份已减持到4.99%?能否告知依据的是什么文件的什么条款可以减持而又不需要公告,请注明依据的条款,是否存在违规?谢谢

诚志股份回复:您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再适用减持预披露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证券之星消息,诚志股份(000990)07月24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贵司大股东金信卓华4月23号公司已减持完毕,减持后的股份比例为5.77%。在这之后未进行任何预减持公告,为什么在7月2号的时候又突然公告其股份已减持到4.99%?能否告知依据的是什么文件的什么条款可以减持而又不需要公告,请注明依据的条款,是否存在违规?谢谢

诚志股份回复:您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再适用减持预披露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加载全文

名品导购网(www.mpdaogou.com)陕ICP备2026003937号-1

CopyRight 2005-2026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转载。邮箱:mpdaogo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