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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销售劣药被罚 为高济医疗子公司

编辑:民品导购网 发布于2025-10-19 04:19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 桂药监流稽罚〔2025〕8号 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红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桂药监流稽罚〔2025〕8号)。

  

  

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红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一十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

  

天眼查APP显示,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高济医疗成员,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50万人民币。

  

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高济医药(广西)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济医药(广西)有限公司为高济医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济医药有限公司为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高济医疗是一家大健康领域战略性投资与运营服务机构,是高瓴资本旗下专注大健康领域战略性投资与运营的实业公司;涉及医疗服务、药品分销及零售等业务,结合梅奥和惠每医疗的健康管理知识库体系、IT大数据应用的技术储备以及医疗服务和药品行业的运营能力,为用户提供药品研发生产、医药零售、医药配送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桂药监流稽罚〔2025〕8号)。

  

  

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红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一十七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

  

天眼查APP显示,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高济医疗成员,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是一家以从事零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50万人民币。

  

广西梧州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高济医药(广西)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济医药(广西)有限公司为高济医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济医药有限公司为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高济医疗是一家大健康领域战略性投资与运营服务机构,是高瓴资本旗下专注大健康领域战略性投资与运营的实业公司;涉及医疗服务、药品分销及零售等业务,结合梅奥和惠每医疗的健康管理知识库体系、IT大数据应用的技术储备以及医疗服务和药品行业的运营能力,为用户提供药品研发生产、医药零售、医药配送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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