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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证监局关于对江西通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天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编辑:民品导购网 发布于2025-10-21 23:29
导读: 江西通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谢天长 截至2025年4月30日 江西通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通慧科技或公司 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

  

  

  

  江西通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天长:

  

  截至2025年4月30日,江西通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慧科技或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谢天长作为通慧科技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通慧科技、谢天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8月4日

  

  

  

  

  江西通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天长:

  

  截至2025年4月30日,江西通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慧科技或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谢天长作为通慧科技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职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通慧科技、谢天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定期报告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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