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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股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编辑:民品导购网 发布于2025-10-23 05:03
导读: 证券之星消息 8月13日聚光科技公开信息显示 聚光科技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 姚纳新 王健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信息披露违规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证券之星消息,8月13日聚光科技公开信息显示,聚光科技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姚纳新、王健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采取监管措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2025年5月16日,你们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合计持股比例由25.74%减少至24.95%,触及5%整数倍;对于前述权益变动情况,你们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6月10日才披露。此外,你们向聚光科技提供的《告知函》等材料,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纳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计算范围,导致聚光科技2024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19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

处罚决定如下:   监管函   

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证券之星消息,8月13日聚光科技公开信息显示,聚光科技股东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姚纳新、王健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采取监管措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2025年5月16日,你们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合计持股比例由25.74%减少至24.95%,触及5%整数倍;对于前述权益变动情况,你们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迟至6月10日才披露。此外,你们向聚光科技提供的《告知函》等材料,未将姚纳新所持股份纳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计算范围,导致聚光科技2024年8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司法拍卖股份过户完成暨累计冻结股份比例下降的公告》,2024年10月31日、2025年5月19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信息披露不准确。

处罚决定如下:   监管函   

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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