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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操作指南
一、备案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
二、办理条件
辽宁省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或者辽宁省境内企业委托国内其他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备案。

三、申请材料
(一)产品备案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委托生产的产品);
7.风险评估资料(未做毒理学试验的产品)。
备注:
1.所有备案资料均需提供纸字资料1份(原件),由企业存档备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产品完成网上备案后3个月内进行检查);
2.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和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需报送电子版资料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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