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菲斯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荣获“2022聊城先锋跨境网商”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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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朋友圈里的微商都不少,形形色色的商品在朋友圈都可以看到。也有不少人会选择通过微信购买隐形眼镜、化妆品等价格优惠的产品。然而,很多人都不知道,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售卖隐形眼镜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

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卖隐形眼镜违法
美瞳、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在我国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美瞳、隐形眼镜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网络平台向他人销售各式“美瞳”等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角膜接触镜的行为违法。
未经审批销售美瞳的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网店或朋友圈卖美瞳、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在没有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出售美瞳,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015年至2016年7月,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下,通过淘宝账户从上线进购“隐形眼镜”和“美瞳”,然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对外销售,销售额为71384.60元,非法获利1035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温律说法:
美瞳和隐形眼镜一样,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第三类医疗器械。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通过网络平台售卖美瞳、隐形眼镜、隐形眼镜护理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将会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温霏霏 律师编辑:金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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